獵殺保育動物罰不罰? 林務局:原住民不應受刑罰
  • 搞玩編
  • 2021/3/9 18:18


布農族男子王光祿(頭綁紅布)到司法院大門前升狼煙。(記者吳政峰攝)


 


2021/03/09 17:51
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布農族男子王光祿和卑南族男子潘志強未依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向主管機關申請獵殺保育類動物,分被判刑。兩人認為野保法未寫明罰則,有違法律明確性,聲請釋憲。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9日出席言詞辯論時表明,兩人雖然違法,但目的是「自用」,不應受刑罰,已研議修法將這類行為改為行政罰。


 


野保法第20-1條規定,原民基於傳統文化、祭儀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可獵殺「野生動物」。同法第50-1條則規定,未經許可獵殺「一般類野生動物」,可罰1000元到1萬元罰鍰。


 


王光祿跟潘志強質疑,第50-1條沒有規定,未經許可獵殺「保育類野生動物」要罰。換言之,就算事前未跟主管機關申請,獵殺保育類動物也不應受罰。但兩人打完獵之後,法官卻引用同法第18條「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獵殺」規定,依第41條判他們徒刑。兩人主張,法律缺乏明確性,違反罪刑法定原則。


 


林華慶承認,野保法制定時確實有疏漏,現已著手修法。首先,會在第20-1條的「傳統文化、祭儀」之外,新增「自用(自己或親屬食用,非商業交易)」,以保護原民狩獵與飲食文化。


 


此外,林華慶認為,原民如果未經許可而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,也不應受到刑罰,否則有違比例原則,因此將修第50-1條,納入保育類動物,如此一來,不論原民獵殺的是一般或保育類動物,都只會面臨行政罰鍰,不會有刑罰的問題。


 


但林華慶強調,修法方向只保障原住民的「自用」狩獵文化,對於「商業行為」,例如:打獵賣給山產店,仍有刑罰。


 


至於修法前的真空狀態應該如何處理?林華慶表示,已和原民會主委夷將·拔路兒達成共識,目前會先透過「原住民族基本法」第19條解套,因為該法直接寫明原住民基於「傳統文化、祭儀或自用」,可獵捕野生動物。換言之,當野保法和原基法競合時,會優先適用原基法。


 


林華慶指出,草案去年一月已送進行政院審查,若經行政院會通過,將可送立法院審議。


 



 


卑南族男子潘志強因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。(記者吳政峰攝)


 


取自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34613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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